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洛阳市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妮。被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原告洛阳市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判员毛继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