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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洞与付德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洞,付德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张洞(别名:张自动),男,汉族,农民,1965年,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永贤,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德安,男,1967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传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守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洞诉被告付德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洞以和被告付德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庭外和解为由撤诉,理由合法、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张洞负担。审判长  沈明远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刘正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