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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亲友、许艳辉与潘淑波、郭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杨亲友。原告:许艳辉。被告:潘淑波。被告:郭相君。本院在受理原告杨亲友、许艳辉诉被告潘淑波、郭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亲友、许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杨亲友、许艳辉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