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亲友、许艳辉与潘淑波、郭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杨亲友。原告:许艳辉。被告:潘淑波。被告:郭相君。本院在受理原告杨亲友、许艳辉诉被告潘淑波、郭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亲友、许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杨亲友、许艳辉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