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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玉林、刘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杨玉林,刘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137号原告启东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603。法定代表人陈顶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玉林,被告刘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林、刘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启东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凯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