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95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燕贞,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出庭诉讼,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桂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