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95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燕贞,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出庭诉讼,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桂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