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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6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汪家闩追偿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王家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675-3号原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显荣,董事长。被告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胡兴福,董事长。被告王家闩,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及王家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案外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化字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利元科技有限公司、山起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在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案外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化字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利元科技有限公司、山起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在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佳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