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伊琳与吴益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伊琳,吴益恒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749号原告:孙伊琳。委托代理人:岳晓琳。被告:吴益恒。法定代理人:吴静霞。在本院审理原告孙伊琳诉被告吴益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伊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益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伊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伊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孙伊琳负担。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