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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庆凤与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沧行初字第14号原告朱庆凤。委托代理人黄平河,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法定代表人肖忠学,局长。住所地:沧县旧州镇采油三厂。委托代理人庞维强,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世友,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大队长。第三人泛华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凤诉被告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及第三人泛华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9日原告朱庆凤予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庆凤负担。审判长  蒋世彬审判员  王景岳审判员  高成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