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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7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华珍与王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珍,王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044号原告周华珍,女,1969年6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彭元燕,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段廷会,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珍与被告王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珍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周华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华珍负担。审判员  李正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