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唐某某,女,1973年7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被告杜某某,男,1972年9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