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张某甲,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徐某,女,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其与被告徐某于199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婚后夫妻常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事发生矛盾,致双方夫妻感情不睦。现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徐某辩称,考虑到子女利益,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于199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张某甲与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01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张某乙。自2008年起,双方有时为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张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徐桂香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考虑到子女利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桂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之间并无影响夫妻感情破裂的矛盾。只要张某甲能够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和处理夫妻间的矛盾,考虑子女利益,夫妻间加强交流沟通,互相关心,加之徐某不断做和好努力,改正自身的缺点,双方还是能和好的。张某甲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故本院对张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