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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秦惠玲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惠玲,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110号原告秦惠玲。委托代理人杨欣,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跃军,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分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亮,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万翔,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第三人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时代奥城商业广场2号楼2层1号。法定代表人迟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恒,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法务。原告秦惠玲要求被告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惠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惠玲负担。审 判 长  酒 源代理审判员  叶金馥人民陪审员  吴月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鹏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