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理兵与韦玉宝、覃爱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理兵,韦玉宝,覃爱东,莫声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762号原告韦理兵,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永生,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玉宝,农民。被告覃爱东(系韦玉宝之妻),农民。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文坚,广西都安律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莫声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理兵诉被告韦玉宝、覃爱东及第三人莫声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理兵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理兵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韦理兵撤诉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理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韦理兵负担。审 判 长 廖仅就代理审判员 覃敏红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家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