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叶、胡翠春与何日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叶,胡翠春,何日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9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叶,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翠春,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木欣,广东华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日芳,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负责人:杨松柏,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叶、胡翠春因与被申请人何日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三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叶、胡翠春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判决采信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何日芳在事故中有没有高速行驶。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前没有对何日芳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相关检验或者调查,存在程序性瑕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何日芳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超速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茂公交认字[2013]第3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王淋佳未考取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超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日芳及乘客吴少娣、吴贵英无责任。王叶、胡翠春主张事故发生时何日芳超速行驶,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判决采信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王叶、胡翠春主张原判决程序违法,举证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王叶、胡翠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叶、胡翠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