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牟忠春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忠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39号罪犯牟忠春(累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4日作出(2001)渝二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忠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5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牟忠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牟忠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牟忠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忠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