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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秋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腾文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珍,刘兴连,李秋相,李秋林,薛腾文,曹吉超,罗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038-1号申请执行人罗华珍。申请执行人刘兴连,女,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月江镇磨顶村7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8107148188。。申请执行人李秋相。申请执行人李秋林。被执行人薛腾文。被执行人:曹吉超。被执行人:罗忠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吉超的银行存款165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