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仁华与曾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刘仁华。委托代理人何文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曾莉。委托代理人孙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华诉被告曾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