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山海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山海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迎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廊坊市山海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兴文,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山海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山海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宇审 判 员 张晓芳人民陪审员 石海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