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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王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董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00元减半收取为3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