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王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董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00元减半收取为3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