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国利与北京湘香和人家常菜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北京湘香和人家常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利,男。被执行人北京湘香和人家常菜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国利申请执行北京湘香和人家常菜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12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湘香和人家常菜餐饮有限公司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北京湘香和人家常菜餐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124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