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潍城执字第7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许建武与郭全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武,郭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702-2号申请执行人:许建武。被执行人:郭全胜。本院在执行许建武与郭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许建武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