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郊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董福林与大安市联合乡小窝卜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福林,大安市联合乡小窝卜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郊民初字第198号原告:董福林,男,1950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大安市联合乡小窝卜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福林诉被告大安市联合乡小窝卜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世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宏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