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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晓敏与高胜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43-1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敏,女,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高胜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路八一宾馆临街楼。法定代表人:侯朝红,经理。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晓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0345元,已��行1280.6元,尚欠9065.39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公共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蔺亚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