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晓敏与高胜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43-1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敏,女,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高胜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路八一宾馆临街楼。法定代表人:侯朝红,经理。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晓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0345元,已��行1280.6元,尚欠9065.39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公共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蔺亚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