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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高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村民委员会与文登大隆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村民委员会,文登大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高商初字第48号原告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法定代表人王波,该村村委主任。被告文登大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法定代表人金德焕,该公司经理。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村民委员会与文登大隆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被告文登大隆电子有限公司信息有误,原告无法提供明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文登区张家产镇车卧岛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