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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维斌、巩世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江,任董事长。被告陈维斌,农民。被告巩世才,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斌、巩世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陈维斌死亡,故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呼金昌审判员  李红瑞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