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维斌、巩世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江,任董事长。被告陈维斌,农民。被告巩世才,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斌、巩世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陈维斌死亡,故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呼金昌审判员 李红瑞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