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互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南京互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浦珠北路129号滨河御景花园。法定代表人陶象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尚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女,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原告南京互帮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互帮置业)与被告高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明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帮置业委托代理人刘尚芳、被告高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互帮置业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欠缴物业费3271元。原告催索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3271,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高云辩称,我房子是空置房,一直没有装修入住。我为房子渗水问题多次找物业公司,但一直没有解决。我认为我不应交全额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浦口区泰山街道浦珠北路129号滨河御景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是浦口区泰山街道浦珠北路129号滨河御景花园4幢1101室(面积137.67平方米)的业主。2011年8月10日,互帮置业与江苏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6月10日,互帮置业与江苏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延续协议》,延续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欠交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271元(137.67平方米×0.99元/平方米×24月)、公摊水电费800元,合计407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延续协议》、物价局批复文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互帮置业为被告高云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高云应当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关于房屋空置,应当少交物业费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当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关于其房屋漏水的问题,原告陈述原告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的房屋存在漏水现象,向开发商进行协调。开发商已上门维修,部分业主漏水现象得到解决。原告已尽到的物业公司的协调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房屋漏水问题系房屋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和明确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其房屋漏水问题应承担责任,故对被告以原告未解决房屋漏水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互帮置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3271元、公摊水电费800元,合计40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