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啟荣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啟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啟荣,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西省安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啟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啟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钟啟荣驾驶一辆悬挂粤VQR1**银色丰田汽车,从揭阳市往汕头市潮阳区方向行驶,途经汕头市潮阳区潮揭公路金灶镇径头村粤盛兴厂路段时,与行人无名氏(已登报认尸)发生碰撞,致无名氏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钟啟荣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钟啟荣有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钟啟荣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钟啟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和现场图,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和被告人钟啟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啟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啟荣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钟啟荣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啟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