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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小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德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德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小字第31号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许昌市文峰路塔东路。法定代理人:刘德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力,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生,住许昌市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德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永祥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