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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1988年8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周某某,男,东乡族,1987年1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