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1988年8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周某某,男,东乡族,1987年1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