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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崔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昭化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小学肄业,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2015年5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昭检公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于2015年9月26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被害人罗某某发现自己怀孕,并把此事告诉崔某某及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被害人杨某乙提出父母年龄都偏大,已过生育最佳年龄阶段,建议罗某某打掉腹中胎儿,承诺负责父母以后赡养问题,并约定可以找三方亲戚座谈、签订书面协议为证来解决被告人崔某某的养老问题。在此条件下,被告人崔某某同意将罗某某的小孩打掉。尔后,被害人罗某某在杨某甲、杨某乙的陪同下在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手术后,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罗某某都没有谈及被告人崔某某养老事宜,也未按事先约定办理,加之被告人崔某某认为杨某乙、杨某甲对其态度没有以前好,因此崔某某对杨某乙怀恨在心。2015年4月29日晚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见赡养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认为自己被杨某乙骗了,遂产生杀害杨某乙的念头。被告人崔某某在上厕所后,从家中一楼厨房内找到一把平时剁骨头的菜刀,回到二楼后趁杨某乙、杨某甲熟睡之际进入其卧室,借电脑显示屏开关指示灯的光线看见杨某甲睡在床外边、杨某乙睡在床里边,因担心砍杀杨某乙时杨某甲醒来反抗,遂决定先杀杨某甲后杀杨某乙,于是对准杨某甲面部、头部砍杀,造成杨某甲面部、额部、头部被砍伤。杨某乙被惊醒后跳下床欲拿凳子砸崔某某,崔某某见状立即骑在杨某甲身上,对准杨某乙的头部、胸部砍杀,造成杨某乙额部、胸部受伤。罗某某从隔壁房间听到呼救声后赶到客厅,向崔某某求饶,让其不要继续行凶并上前抢夺菜刀,崔某某对此不予理睬,继续挥刀乱砍,造成罗某某头部、面部等多处被砍伤。杨某乙趁机跑下楼求救,随后,杨某甲、罗某某先后从客厅往外跑。崔某某捡起掉落的菜刀继续追砍罗某某的头部、背部。追至一楼门口时,被告人崔某某看见闻声而来的四周邻居,遂关门返回二楼,手持菜刀从楼梯间的窗户跳窗逃跑。当晚,被告人崔某某在逃跑途中跳进京昆高速绵广段(成都至广元方向)1.5公里处高速路外一排水井内,后因无法逃出遂在其中躲藏,至次日16时许被抓获归案。经过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报复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某某认为,事情是家庭纠纷引发的,其结婚就是想要个孩子,去医院治疗好多次才有了,被害人杨某乙却不同意生,说好开家庭会谈给自己养老的事情,在被害人罗某某打掉孩子后说不谈了,自己觉得很冤屈,失去理智,才犯下大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崔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罗某某相识结婚,为养老问题,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提出生育孩子的要求,被害人罗某某答应。2015年2月,被害人罗某某发现自己怀孕,便告诉了被告人崔某某及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被害人杨某乙提出父母年龄偏大,已过了生育最佳年龄,建议罗某某打掉胎儿,承诺以后赡养父母,并约定签订书面协议解决被告人崔某某的养老问题,基于此,被告人崔某某同意被害人罗某某打掉胎儿。之后,被害人罗某某在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陪同下去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术后,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罗某某都没有谈及被告人崔某某养老事宜,亦未就赡养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加之被告人崔某某认为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对自己态度没有以前好,产生不满。2015年4月29日晚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为养老问题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争吵后,产生了杀害杨某乙的念��,并从家中一楼厨房内找到一把菜刀,趁被害人熟睡之际,进入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卧室,因怕睡在床边的被害人杨某甲醒来反抗,遂决定先将被害人杨某甲杀害后再杀被害人杨某乙,于是持刀对准被害人杨某甲的面部,头部砍杀,被害人杨某乙被惊醒后跳下床欲拿凳子砸被告人崔某某,但被被告人崔某某砍伤头部、胸部,被害人罗某某在卧室听到呼救声赶到客厅并上前抢夺被告人手中的刀,被告人不予理睬并挥刀乱砍,致使被害人罗某某头部、面部等被砍伤。被害人杨某乙趁机跑下楼求救,被害人杨某甲、罗某某也相继逃出来,被告人崔某某追至一楼看见闻声赶到的邻居,遂关门返回二楼跳窗逃走。被告人崔某某在逃跑途中跳进京昆高速绵广段(成都至广元方向)1.5公里处高速路外一排水井内,因无法逃出在其中躲藏至次日16时许被抓获归案。经四��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以法技精(2015)字第408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崔某某患有焦虑症;但对其2015年4月2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南)公(物)鉴(DNA)字(2015)15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在送检的现场提取物中检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DNA。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以广昭公物鉴法医字(2015)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乙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以广昭公物鉴法医字(2015)3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甲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以广昭公物鉴法医字(2015)3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罗某某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议。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经杨某丁报案,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侦查。2、强制措施。证实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3、被告人户籍资料及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扣押清单及照件。证实扣押崔某某作案时使用的菜刀一把、手机一部(品牌:DOEASY,串号:86633800025133)。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证实广元市利州区中医院抢救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记录。杨某甲: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锐器伤。罗某某: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锐器伤。杨某乙: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全身多处锐器伤。向中国移动调取了崔某某1839875****开户信息及4月1日至4月30日的通话记录。崔某某在案发后向唐某某、杨某丙、何某某等人打过电话,也主动拨打过110报警电话。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医院调取罗某某的住院记录。证实:2015年4月21日罗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医院人工流产。4月23日出院。6、辨认笔录及照件。证实被告人崔某某辨认取菜刀的位置、作案的位置(杨某乙、杨某甲的房间、打斗的房间)、逃跑时取手机的位置,作案后逃跑的窗户的位置;砍人后藏匿菜刀的位置(排水井);作案时使用的菜刀。被害人杨某甲辨认崔某某作案时使用的菜刀。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系抓获归案,抓获时间:2015年4月30日16时40分。(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十一点半左右,听见有一个人在使劲敲我家大门,打开大门,发现杨某乙站在我家大门口,浑身上下全是血,我急忙喊周围的邻居出来帮忙��不一会儿,同院子的杨某丁(音)、何某甲(音)、王某甲(音)等都来帮忙。接着就看倒杨某甲(音),罗某某(音)两个人从自家二楼上跑到院子里,两个人也浑身是血,崔某某拿着一把菜刀在他家大门里看了一眼,就把大门锁上了,返回二楼了。我看到他们三个人的伤比较严重,就喊杨某丁打电话找郑某的车把这三个人送到宝轮医院治疗。杨某乙与杨某甲是夫妻关系,罗某某是杨某甲的母亲。崔某某是罗某某的第二任丈夫,也是杨某甲的继父。他们一家平常关系比较好,没看到他们有什么矛盾。崔某某在这里也住了有两、三年了,平常对人也比较老实,没有发现精神有什么不正常的。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9日晚上十一点多,听见陈某某在院子里大声喊我,下了楼,我就看见杨某乙穿了一件白色的睡衣,全身上下都有大面积的血迹。而且杨某乙的胸口等部位在流血。陈某某家门口的地面上也流的有大量的血迹。过了几分钟,我又看见杨某甲从他家的大门走了出来,浑身都是血,过了大概1分钟的样子,罗某某从她家大门口走了出来。她走出了大门口就倒在了地上。同时,看见崔某某就站在他家大门的左侧,右手拿着一把菜刀,菜刀还举在右肩的位置。我当时还听见崔某某在说:“他们三个人一起打我。”之后,崔某某将他家的大门关上上了他家二楼。我们找了同村的郑某甲,让他开车将受伤的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送到了宝轮中医院去了。警察来了,我们发现罗某某家房后二楼的窗户打开着,而且发现白色的墙上还有血迹,我们这时才发现崔某某跳窗户跑了。后来崔某某给我打电话抱怨罗某某的家人对他不好,说他用刀砍杀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原因是因为他��要一个亲生的小孩,而罗某某前几天怀孕之后,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在她儿媳杨某乙的劝说下,一起到医院做了流产。同时,崔某某在电话里表示他没有什么想法了,想跳桥自杀。便挂断了电话,我给崔某某回拨过去,崔某某的手机已经关机了。3、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9日晚上十一点多,听见外面有响动,到了现场后,我看见我家斜对面罗某某(音)家的大门口是打开的,崔某某手里拿了把切刀举起的。杨某甲和其母罗某某当时也就站在陈某某(音)门前,杨某乙、杨某甲、罗某某浑身的鲜血,崔某某(音)见周围团转的邻居手里拿起东西,他就把门锁了。后头大家才回过神找崔某某,发现罗某某家房后有扇窗户是打开的,且窗台的墙上有血迹,应该是从房后的窗户跳出跑了。家庭关系与陈某某证明内容一致,案发原因与何某某的证明内容��致。4、证人罗某乙、陈某甲、严某的证言。三证人均是宝轮镇中医院的医生。证实快12点过,看见三个浑身是血的病人躺在床上。一男二女,其中一男一女大概20多岁,另外一个女的大概40多岁。年轻女孩头部有严重锐器伤,背部多处锐器伤,胸口锐器伤造成开放性气胸。记得有根肋骨骨折,左前臂部分肌腱断裂。罗某某头及右侧颞顶部有一长约10cm皮肤裂口,左侧头部顶部有一205cm×1.5cm皮肤缺损区,头后有一长3cm皮肤裂口。右鼻孔至人中皮肤裂口,与口腔内穿透,左颧部靠耳处有一10cm皮肤裂伤区,下端皮肤游离,左颈部有一长约6cm皮肤裂口,出血触痛明显。男的神志清,右肋部至右眼角有长约20cm的皮肤裂口,深达骨板,渗血较多。伤口边缘整齐,伤口内少量的毛发,左肋部有长达8cm的皮肤裂口,深达骨板,边缘整齐,伤口内可见少量毛发。颈部见约20cm的弧形伤口,边缘整齐,其中左侧有8cm的伤口,深达肌层,右侧12cm的伤口,深达皮下,左肩背部有长约15cm的皮肤伤口,边缘整齐,深达肌层。5、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把我闹醒了,崔某某家门口的院子里有很多人,我到了崔某某家院子里,看见杨某乙和杨某甲坐在陈某某家台阶上的,两人浑身都是血,罗某某站在院子中间,也是浑身是血,崔某某站在他家门口,右手举在右肩膀处,手里拿了把菜刀,看见杨某丁在打电话报警,王某乙和郑某甲拿的铁锹站在崔某某家门口处,把崔某某堵在门口不让他出来继续砍人,我也在院子里找了把铁锹去堵崔某某,其他人在抢救人。过了一分钟左右,崔某某就把大门关上了,我们就去抢救人去了,人送走以后,我们看见崔某某家房后楼梯间的窗户是打开的,窗沿上有血迹,估计崔某某已经跑了���之后我接到崔某某给我打的电话,崔某某说他在五局电站桥上,不要找他,人一去了,他就跳桥。第二天,就接到崔某某的电话,喊我送500元钱、还有鞋子、衣服,还喊我带跟绳子上,说他掉到了108国道旁边的一个井里面,是从昭化往成都方向走,从他家大约走20分钟的地方,并把井口的特征给说了,我把情况给警察说了,期间崔某某还三次打电话催我,最后在108国道旁的一个涵洞里把崔某某找到了。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看见呼救的杨某乙在敲邻居陈某丙(音)家的门,我到了现场,看见杨某乙身上全是血蹲在陈某丙家门口那里。在场的杨某丁用手机打电话报警,同时我听见罗某某楼上还有打斗的声音。过了十多秒的时间就从罗某某家里面跑出来一个男的,全身是血,看不清长相,站在院坝中间左右乱看,我们当时以为是贼,在场的郑某甲用铁锹打了一下那个男的,然后我也同铁锹打他的小腿一下,当时那个男的用手把我的铁锹抓住,喊我“姥姥,我是X娃子(杨某甲)”,我仔细看了一下是杨某甲,我看罗某某家门口站了一个人是崔某某,我看见崔某某右手手里拿着刀,还用刀刃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崔某某在现场站了有10秒的时间后就回到家,把门关上了。7、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实家庭关系与证人陈某某证明内容一致,现场情况与证人王某丙证明内容一致。8、证人崔某甲的证言。证实崔某某家中有四兄弟,崔某某排行老四,在三星村长大。之前找了一个陕西的老婆。后面在昭化镇那边找了一个女的结婚了。崔某某性格内向,但没有精神疾病。9、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人系崔某某的二嫂子。证实2015年4月29日晚上,接到崔某某的电话。崔��某在电话里说:“二嫂出事了,我现在从家里翻窗跑了。”崔某某与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及杨某乙的父亲在崔某乙(崔某某二哥)家里因为生小孩的事实发生过争吵,崔某某与罗某某也因为堕胎的事情发生争吵。崔某某没有遗传病史,性格比较内向,不爱说话,对人比较诚实,与邻居的关系处的比较好,平时做事比较稳重。10、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崔某某性格比较温顺,稍内向,从来没有和我们邻居吵架,也没有听说他和家里人吵架。崔某某的精神状态也比较好,平时也和他们一起聊天,开玩笑,也没什么过激的言语。崔某某身体比较健壮,人也很精神。他穿着比较朴素,也爱干净。11、证人杨甲某的证言。崔某某的同监室人员。证实崔某某在监室里身体还是可以,没有生病,精神状况一般,从来没有跟同监室的人吵过架,没有过激行为和异常表现。崔某某跟他们聊天说他是因为家庭矛盾把人砍伤了被关进来的。12、证人郑甲某的证言。证实父亲郑某甲让我开车把杨某甲他们送到宝轮医院去。之后我就开车把他们三人送到了宝轮镇的五局医院。崔某某平时为人比较老实,和周围相处也比较和睦,崔娃在杨某甲家里和杨某甲、杨某乙、罗某某三人处的也比较和谐,没有听说过他们以前吵架,打架的情况发生,只是平时杨某甲没有怎么喊崔娃“爸爸”。(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6、7月份与崔某某认识,2013年下半年领证结婚。崔某某少言寡语,性格内向,为人比较随和,处事比较得当。婚后,崔某某说要生一个小孩,我就去医院取了生育环。今年我怀孕,在我和媳妇杨某乙的劝说下,崔某某勉强同意将小孩打掉,但是对于崔某某的养老问题,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崔某某心里生气。案发当天,没有和崔某某吵过架,也没有和崔某某说过赡养问题。晚上大约6点多,崔某某从工地回来,饭后,我给崔某某说我们一起出去走走,崔某某说他不想出去,他说他想睡觉了。我就一个人出去转了一圈,大约十多分钟我就回来了。当时崔某某在二楼卧室床上躺着,我就给他说:“你这么早就睡觉了吗,要不要看会电视?”,崔某某说他不想看。我于是一个人在二楼客厅看电视剧,大约看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也到卧室去睡觉,我看崔某某好像都睡着了,那个时候大约是晚上9点多,后来我就睡着了,我睡了一阵突然就醒了,我看见我身边的崔某某人不见了,我当时在想他是不是去上厕所去了,我刚想完,就听到我们卧室外我儿子杨某甲卧���里传来喊叫声,我当时以为杨某甲和杨某乙在吵架,我赶忙穿上衣服去看一下。我刚进客厅,我就看见崔某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把我儿媳围在客厅沙发边的墙角边,我儿媳、儿子脸上全都是血,我赶忙上去问崔某某:“怎么这个样,又没有为了好大的事情。”崔某某没有说话,我赶忙上去夺崔某某手里的菜刀,我儿子杨某甲就去抱崔某某。我儿媳杨某乙就趁机跑下楼去喊人。我和杨某甲继续夺崔某某手里的刀,后来我抓住崔某某手里的刀,崔某某也紧抓刀不放,杨某甲就把崔某某抱住,崔某某喊我把抓刀的手放开,他说他自己把刀扔了,我没有相信,他还是使劲夺他手里的刀,因为到时地板上都是血,我又没有穿鞋,我和杨某甲还滚在地上,但是我没有松手,我把崔某某手里的刀抓住,我就喊杨某甲往楼下跑,杨某甲跑下楼后,我也跟着���楼下跑。崔某某就拿着刀往下追,我跑出房门来到一楼外时许多邻居已经在外面围着了,崔某某跑到一楼堂屋里是看见外面很多人,他也没有追出来,就在堂屋里站着。当时赶来的群众已经将门口围住了。崔某某不敢出来,就又返回二楼去了。我、杨某甲、杨某乙三个人身上有很多伤口,我的头部、背部、面部、胸口有多处伤口,杨某甲、杨某乙具体有哪些部位受伤我不是很清楚。他们的伤都是崔某某用菜刀砍的。崔某某用于伤害我们的是一把菜刀,是木手柄的,菜刀是长方形的不锈钢刀,应该是家里厨房的,后来刀到哪里去了,我不清楚。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在2015年4月29日晚上,我当时和我老公杨某甲在二楼我们的卧室内睡觉,当时我睡在靠窗户那边,杨某甲睡在靠门的床边,大约是在11点左右的时候(因为我后来报警的时候,看了手机时��显示是23点30分的样子),我就感觉我头上流下了黏糊的东西,我就用手一摸,用鼻子一闻,一股血腥味,我就知道是鲜血了,接着我就抬头看见我老公杨某甲和一个人在床上打斗,我就下床从地上提起我电脑桌面前的木凳子,朝那个人打去,结果被那个人给一脚踹翻在地上了,等我从地上爬起来的时候,我就看见我老公杨某甲和那个人跑去客厅了,我就立即跑去客厅开灯,但是按了两下,没有打开灯,我就跑去我们卧室拿了手机,并打了110,当时110电话是拨通了的,但我还来不及说,我就听见我老公杨某甲在客厅里面喊:“杨某乙!快来帮忙!”接着我就拿着电话冲了出去,我就看见杨某甲、罗某某以及那个人扭打在一起,其中有个人还躺在地上的,我也不清楚是哪个人,然后我就上前去帮忙,就被那个人一脚给踹我肚子上,我就滚在地���了,手机也被打掉了,接着我就跑去楼下院坝里面,大声喊“救命!”,对面的邻居一个阿姨就出门帮我喊“救命!”,一会四周的人就多了起来,我当时就坐在我家对面的梯坎上,接着我就看见我老公杨某甲只是穿了一个内裤,浑身都是血,从一楼冲出来,四周的老百姓还以为他是贼,并给了杨某甲头上两木棒,紧接着我公婆罗某某也就出来,她满脸都是血,我就看见那个人也准备出来,但是看见外面全是人,他就在门前看了一眼,就把一楼的门给关住了,我就问我公婆这是哪个人,我公婆就哭着说:“这是你畜生爸爸!”接着我们三个人就被四周的邻居送去医院去了,我和杨某甲与崔某某没有矛盾,公婆前段时间怀过崔某某的孩子,后来被打掉了,至于有没有这方面的矛盾,就不清��了。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9日晚上我和杨某乙在床上睡觉,当时我已经睡着了。突然我听到我老婆杨某乙的尖叫声,等我醒来的时候我突然感觉我自己浑身上下都是鲜血,我发现有一个人影站在我床前,手中拿着一把菜刀样的刀具,不停的往我的头部砍。之后,我又看见那个人挥动手中的刀往我老婆杨某乙的头部砍,这时我就从床上爬起来和砍我们的那个人打斗起来,杨某乙就乘机从我们的卧室跑到了客厅去了,我也往客厅里跑,而砍我们的那个人也从后面追着我们,到客厅之后,杨某乙就拿起她的手机准备打电话报警,砍我们的那人看见后就跑过去朝我老婆的头部砍了一刀,并用脚踢了杨某乙的肚子一脚,这时杨某乙手里的手机就掉到地上了,我乘机跑过去用手抓住对方握刀的手,同时我们两人都倒在了地上,双方都想把刀抢到,杨��乙就从楼梯往外面跑去求救,我母亲罗某某同时也从她的卧室跑了过来,她过来之后就和我一起把对方手中的刀按在地上,这时,我老婆杨某乙打开了我家楼下的路灯,通过反射的光线我看见使用菜刀砍我们的人是我的继父崔某某,我看清他的时候,他赤裸上身,只是穿了一条长裤。我就对他说,“崔叔,有啥事情我们好好说,你先把刀放下。”崔某某不同意放下刀,并说“老子要砍死你们。”同时,他开始挣扎着抢刀,在地上抢刀的过程中,崔某某用嘴咬到了我的右手中指,并不松开,最后我用力把我的手指从他的嘴里扯了出来。这时,崔某某又将菜刀抢了过去,之后我看见崔某某使用菜刀往我母亲罗某某的头部和嘴鼻部各砍了一刀,这时,我母亲罗某某喊我往楼下跑,同时她将崔某某抓住了,于是我就往楼下���,在跑的时候,崔某某追上来在我的左边肩背部砍了两刀。等我从我家门口跑出去的时候,我看见很多周围的邻居都站在我家门前,而我下楼的时候浑身是血,而且只穿了一条内裤,我的邻居王甲某可能误认为我是小偷之类的,他就用一把铁锹打在我的头部,这时我就大喊,不要打我了,我是杨某甲。之后周围的邻居才没有打我,在我下楼后一分钟的样子,我看见我母亲罗某某也从楼上下来了,同时我还看见崔某某拿着菜刀在后面追她,一直追到我家的大门口,他见周围的邻居都来了,人比较多,就转身关上了门。再后来,我家的邻居郑某开车过来把我们送到了宝轮医院。崔某某和母亲结婚后是住在二楼左侧的卧室,我和杨某乙是住在客厅后的右侧的房间的。我受伤那晚,睡觉时是没有反锁卧室门的,原因是卧室门锁坏了,不能反锁。杨某乙打开路灯后我看见崔某某拿的是一把木把手的菜刀,好像还是我家厨房使用的砍骨头用的那一把。崔某某在的卧室对我们进行砍杀的时候没有和我们进行交流,只是在后来在客厅里的时候,崔某某才回答他说要砍死我们三个人。崔某某和我母亲结婚之后,生活还算和谐,案发前大概十几天前,我母亲通过检查发现她怀孕了,告诉了崔某某,我母亲就和崔某某商量想把肚子里的小孩打了,刚开始崔某某不同意,后来崔某某还是同意了,并在当天晚上给我母亲拿了两千元钱,第二天,我和杨某乙陪我母亲一起在宝轮镇二医院做了人流,可能有这个事情的原因。(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崔某某供述:我和罗某某是再婚的夫妻,杨某甲是罗某某前夫的儿子,杨某乙是杨某甲的妻子。2012年5月经罗某某的哥哥罗甲某认识了罗某某后结婚,我要求罗某某再和我生一个小孩,罗���某同意。结婚后一个月,罗某某就到宝轮的医院取了避孕环,并在医院做了3、4次输卵管疏通术。2015年杨某甲和杨某乙结婚后,罗某某到海南务工,发现已经怀孕1个多月。后来在杨某乙以为我养老为条件的劝说下我同意罗某某打掉小孩,我还给罗某某拿了2000元钱。罗某某将小孩打掉之后,我就感觉他们都对我不是很好,像上当受骗一样,我要求他们按照杨某乙说的开家庭会解决好我的养老问题,否则要罗某某退还我在其儿子杨某甲结婚时花费的十万元钱并离婚,争吵中罗某某还说“我现在家不安分,你睡觉的时候我就会把你杀了”,我说“那杀就杀”。我起床去上厕所,到一楼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二楼,上二楼我就看见罗某某站过道上,我就说莫得想法了,要砍的话我就先去把小的砍了,随后我就进入到杨某���、杨某乙的卧室,借电脑显示灯,对杨某甲进行了砍杀,砍杀的是杨某甲的脖子部位,其他还砍杀的什么部位我就记不清楚了,随后又对杨某乙进行砍杀,砍杀的部位有头部和肩部,我当时是压在杨某甲身上对杨某乙进行砍杀的,后面我们又扭打到客厅,在客厅里我又对罗某某进行了砍杀,砍杀的部位是头部和肩部,砍完我就从楼梯口的一个小窗户上跳下去跑了。跑出去之后,给二嫂唐某某(唐某某)打了电话,把砍了罗某某3人的事情给她说了。之后分别给老丈母,妻子的五哥罗甲某、亲家邓某某、大哥崔乙某、三哥崔某乙、邻居杨某丙、洪娃子(名字不知道)、何某某打了电话,说的内容都差不多。之后就藏在高速公路旁边的一个涵洞里,结果,跳下去就上不来了,在涵洞里一直呆到第二天中午,给杨某丙打了个电话,喊给他送点钱和衣服,还喊杨某丙带跟绳���把我拉上去,但是涵洞的具体位置他也说不清楚,只喊杨某丙顺到高速公路走,把涵洞口的特征告诉杨某丙了,让他自己找。我还给我二哥崔乙某、侄儿崔丙某打电话了的,把事情给他们说了下,一直到下午杨某丙给我拿东西过来的时候,被警察抓了。我就从我一楼的厨房里拿的切菜的刀(菜刀),菜刀是生铁菜刀(旧刃),刀刃有缺口(不锋利),刀把是两块木头由镙丝拧上的,刀面像正方形,长宽都在20厘米左右,其他就记不清楚了。砍人逃跑后,我把菜刀扔在高速路下那个涵洞里面,菜刀上的血迹我没有进行处理,涵洞里面全是稀泥巴,菜刀上当时沾的全是泥巴,我就把菜刀竖起插在我踩的脚印下面了。我本来想先砍杨某乙,因为杨某乙说话不算话,把我骗了。但是杨某甲睡在床外面,为了方便杀杨某乙,所以先用刀砍的杨某甲。当晚杨某甲和杨某乙的卧室的门没有反锁。我身体的擦划伤,是在逃跑的时候,被山上的草刺和树枝划伤的。我逃跑时只穿了一条长裤,洗脚时把装在裤包里的袜子穿上了,还有就是只把手机拿上了。当时用菜刀砍杀杨某甲、杨某乙和罗某某时,就只有我们四个人,其余的人都是在杨某乙、杨某甲和罗某某从房里跑出去后,才出来的。我下到一楼站在大门里面看见外面有十几个人站在院子里,认识的有郑乙某、杨某丁和他父亲、王甲某两口子、郑丙某的妻子小华、杨某甲的爷爷。我把大门关上,转到楼上拿了我的手机,后就从家里一、二楼楼道的窗户,跳窗逃跑的。我知道杀人是犯法的,当时我心里很气愤,罗某某这家人骗我,让我同意罗某某把娃儿打掉,娃儿打掉了后又对我不好,心里想不通,就想杀死他们,报复他们,自己也不想活了,所以自己做了违法的事情。我砍人时,穿了一条黑���的长裤,上身没有穿衣服,把拖鞋脱在楼梯口上,赤脚进的客厅,然后进的杨某乙的卧室,主要是因为拖鞋鞋底断了,而且地板上穿的拖鞋比较滑,去砍杨某乙的时候,怕行动不方便,所以进门的时候就把拖鞋脱掉了。(五)鉴定意见。1、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机构: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有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胡泽卿、胡俊梅(有资格证);鉴定事项:对崔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崔某某患有焦虑症;但对其2015年4月2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崔某某,崔某某无异议。2、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证实鉴定机构: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有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员:杨明、李行海、张晓燕(有鉴定人员资格证);鉴定事项:DNA��定;鉴定意见:(1)、在所送检崔某某右肩部血迹擦拭物上检出人血,在不考虑同卵双生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崔某某相同,其似然比率为5.44×1019;(2)、在所送检带有头发的头皮块(距南墙97㎝,距西墙50㎝)上检出人DNA-STR分型,在不考虑同卵双生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罗某某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90×1019;(3)、在所送检崔某某右耳内血迹擦拭物、崔某某背部血痂擦拭物、崔某某裤子、手套(二楼走廊上三楼第一步楼梯)上检出人血,在不考虑同卵双生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杨某甲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08×1019;4.在所送检血迹擦拭物之一(杨某甲夫妇卧室内床单上,距床单南边24㎝,距床单北边37㎝)、血迹擦拭物之二(杨某甲夫妇卧���内床单上,距床单南边24㎝,距床单西边缘(床头)50㎝)上检出人血,在不考虑同卵双生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杨某乙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06×1019;5.在所送检崔某某左耳内血迹擦拭物上获得2人或者2人以上混合DNA-STR分型;6.在所送检崔某某躲避处提取的菜刀上未获得人血DNA-STR分型。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杨某乙、杨某甲、罗某某、崔某某,皆无异议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⑴证实杨某乙右额顶部创为轻伤二级;右额骨折为轻伤二级;躯干及肢体创为轻伤一级,胸部开放性损伤致纵隔气肿为轻伤一级。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杨某乙、崔某某,皆无异议。⑵证实杨某甲头皮创为轻伤二级;左额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创为轻伤二级;右耳廓创为轻微伤;颈前创为轻伤一级;躯干及四肢创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杨某甲、崔某某,皆无异议。⑶证实罗某某头皮创为轻伤二级;头皮缺损为轻微伤;面部创为轻伤一级;颈部创为轻微伤;体表创为轻微伤;体表挫伤为轻微伤。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罗某某、崔某某,皆无异议。(六)现场勘验及照件,提取物品清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件。证实2015年4月30日22:10-22:17对崔某某的身体进检查。检查发现:被告人上身前胸、后背、腹部、双上肢多处有长短不一的划伤痕迹,此伤痕状与草刺划伤的伤痕特征相吻合(逃跑时,赤裸上身)。左下肢前部有两处1cm*1cm及1cm*0.3cm的擦伤伤痕,自述可能是在与杨某甲等人厮打过程中或是逃跑过程中造成��,右肩部有1.5cm*0.5cm疑似血迹、背部有散在疑似血痂,双耳外耳道均有疑似血痂,其他部位未见异常。对崔某某所穿的长裤、内裤及袜子进行提取,对其右肩部疑似血迹,背部疑似血痂及双耳外耳道疑似血痂进行提取,对其十指指甲进行提取。0:35现勘确定案发的现场、以及案发当时的环境。在现场提取到血液、血迹、短发、带有头发的头皮(客厅内距南墙),手机(无后盖、电池)、手机后盖(诺基亚)、手机电池(诺基亚)。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报复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鉴于本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较轻,且未遂,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后果等方面原因,加之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廷 安审 判 员 ���冰人民陪审员 张 晓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思 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