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家彤。被执行人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家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3754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长春益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项目名称:财富大厦,丘地号****/*******,第财富大厦幢1单元的下列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1、1101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2、1102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3、1103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4、1104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5、1105号房,建筑面积:52.24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6、1106号房,建筑面积:54.28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7、1107号房,建筑面积:83.74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8、1108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9、1109号房,建筑面积:63.15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将被执行人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长春益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项目名称:财富大厦,丘地号:3-69/40-53,第财富大厦幢1单元的下列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10、1110号房,建筑面积:62.97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11、1111号房,建筑面积:62.97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12、1112号房,建筑面积:63.15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13、1113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14、1114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15、1115号房,建筑面积:76.27平方米,合同编号:******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