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柳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柳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柳某某,女,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柳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邹艳芳人民陪审员 乔鸿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