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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振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振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914号原告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文源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家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仁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宇,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振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9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099元,由原告长沙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以为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利平人民陪审员  易军建人民陪审员  袁小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