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全引娣与珠海市香洲李府私房菜馆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引娣,珠海市香洲李府私房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720号申请执行人:全引娣,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86。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李府私房菜馆,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狮山路*****号*楼103商铺。经营者:李志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李府私房菜馆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全引娣赔偿金人民币2300元。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李府私房菜馆负担案件受理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37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