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田某甲,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霍袁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甲诉称,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杨某于200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5月14日生育一女名田某乙。原、被告虽自由恋爱并结婚,但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一直不睦,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田某甲起诉判令原、被告离婚及田某乙由原告田某甲抚养。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现因一些琐事引起小吵闹,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杨某不同意原告田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杨某于200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5月14日生育一女名田某乙。婚后,夫妻关系尚能相处。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杨某产生了一些矛盾,致使原、被告关系不睦是事实。原告田某甲在2014年和2015年,曾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杨某离婚,嗣后原告田某甲均撤回起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以(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811号、(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904号裁定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2015年9月1日,原告田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及田某乙由原告田某甲抚养。审理中,被告杨某不同意原告田某甲的离婚请求。因原告田某甲坚持离婚,故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田某甲提交的结婚证、户口页、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婚姻,婚后夫妻关系尚能相处。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改正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田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田某甲提出离婚的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霍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