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1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宇,男,1993年8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富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和左园、陈永强、范鹏、李潇(均已判刑)在涂卫平(已判刑)的邀约下向张某乙讨要赌债,17时许,涂卫平驾车载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来到浠水县南城加油站(毛巾厂附近),找被害人张某乙讨要张某乙欠汪建英的赌债,将张某乙叫上车,二人为归还赌债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和左园、陈永强、范鹏四人遂将张某乙夹在后排座中间,涂卫平驾车在浠水县城区向关口镇大灵方向行驶,在豹龙庙村附近公路边停车,涂卫平再次催讨赌债,张某乙说没钱,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发现张某乙腰部藏有水果刀,遂将刀截下,并将张某乙按倒在地进行殴打,涂卫平威胁要将张某乙捆起来丢进水库里,后驾车行至大灵白洋河水库附近一山坡处,李潇打电话从其战友姜某家找来一根绳索,涂卫平再次向张某乙逼还赌债,并令将张某乙捆绑在树上,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张某乙反绑在山坡一棵树上、五、六分钟后涂卫平下令解开。返回浠水途中,张某乙接到电话时称被人绑架,涂卫平亦打电话报警称张某乙吸毒,回到浠水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十月路下车,19时10分许,涂卫平和张某乙下车至派出所。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5年8月4日8时许,浠水县公安局兰溪派出所民警在浠水县兰溪镇如意网吧内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郭唱、姜某甲、姜某乙、汪建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同案人涂卫平、左园、陈永强、范鹏、李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受涂卫平邀约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索取非法债务,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