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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赵建与徐州荣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赵建。委托代理人张峰,徐州市云龙区狮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荣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马场湖西路阳光军旅北侧第20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金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与被告徐州荣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 征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