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7xx与x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43-1号原告王某,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申庆延,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某,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景和园8号楼B座907号房产(预售登记)做担保。2015年10月29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申请解除对本案保全房产及担保房产的查封。经审查,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麻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与红荔路交汇处香蜜湖水榭花都依湖居3栋3B房(房产证号:30××50)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王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景和园8号楼B座907号房产(预售登记)的查封。审判员 杨  晓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苏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