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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方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方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59-1号原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能月,董事长。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学形,董事长。被告:芜湖方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学形,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芜湖方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芜湖方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4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道明人民陪审员  管秀发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