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三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艳芳与高明、吕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艳芳,高明,吕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86号原告武艳芳,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清喜、邓超,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吕洁,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系被告高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艳芳诉被告高明、吕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艳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吕洁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的房产,原告武艳芳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焦作市解放区(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解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艳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吕洁所有的坐落于焦作市山阳区的房产;二、查封原告武艳芳所有的坐落于焦作市解放区(房产证为焦房权证解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