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523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第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嵘、代理检察员王美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巴西世界杯开赛前夕,郑某(另处理)利用互联网站ag.sk1088与ag.hg63088两个赌博网站,并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另处理)、王某某(另处理)、王某(另处理)、唐某某(另处理)、余某某(另处理)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路某某城X栋X-X号住房内,采取直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网络赌球活动。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郑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地、电脑,并负责统计比赛期间赌球的输赢总账。2014年6月13日至7月10日世界杯比赛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郑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通过两个赌博网站共接受投注5801笔,下注金额7354462元,有效下注金额679796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汤某某、王某、王某某、唐某某、余某某、闫某某、吴某某、金某某、雍某、罗某某、胡某某、张某的证言,电话通话清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本、结算单及下注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银行流水,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赌博网站开设赌场从事赌球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及用具,并负责统计赌球的输赢总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受郑某的邀约,为其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用具,并帮助其统计赌球的输赢总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系从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玉蝶人民陪审员 刘维学人民陪审员 廖常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