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4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2015年5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谢某、张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大唐西市东桃园社区2号楼2单元2208号房间内吸食毒品。2、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谢某、张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大唐西市东桃园社区2号楼2单元2208号房间内吸食毒品。3、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谢某、张某、夜峥在其租住的本市大唐西市东桃园社区2号楼2单元2208号房间内吸食毒品,至次日23时许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房间内查获吸食冰毒的工具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指认照片、涉案人员刘某、陈某、谢某、夜某、张某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