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闫海宁与景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闫海宁。被告景晓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宁与被告景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海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闫海宁承担。审判员  何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