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闫海宁与景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闫海宁。被告景晓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宁与被告景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海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闫海宁承担。审判员 何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