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商)初字第5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新爱与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540号原告马新爱,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苏建峰,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汇源佳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洋县磨子桥镇磨子桥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北座首层101室。负责人可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胜,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骆文彬,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爱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新爱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爱撤回对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新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