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小海与周万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336号原告李小海,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万财,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海诉被告周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小海承担。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