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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异议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异议字第10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法定代表人史先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和峰,台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广播电视台与被执行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执行案的立案时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15年10月20日,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执行异议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何会英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