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1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261-2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系酒店员工。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9年6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孩子太小,照顾孩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孩子太小,照顾孩子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玉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