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岳某甲,农民。被告岳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与被告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