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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继明与被执行人杨鹏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明,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孙继明,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二界沟镇四家子村。被执行人杨鹏,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榆树镇青凤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13号申请执行人孙继明与被执行人杨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鹏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