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卫选申请执行杨润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选,杨润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王卫选。被执行人杨润科。王卫选申请执行杨润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3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70元、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31740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3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展 微信公众号“”